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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林婕妤

  • 當事人
    張濱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張濱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瑨團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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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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