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侯雅文
- 當事人優品拓展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449號 原 告 優品拓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裕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居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