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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6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婕妤

原 告
謝陳枝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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