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趙彬
- 當事人林冠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958號 原 告 林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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