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1056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凱聰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宏
- 被告
- 王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0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