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465號
- 原告
-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奇男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峻
- 被告
- 黃富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4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鳳小字第4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4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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