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小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趙彬
- 法定代理人蕭春美
- 原告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54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彩雯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1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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