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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78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趙彬

上 訴 人即

原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5頁),是本件上訴期間業於同年月25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5年1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足憑,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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