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1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茆怡文

原告
倪姿璇
被告
黃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8日以113年度鳳補字第94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