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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44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婕妤

上訴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華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2,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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