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490號
- 上訴人
-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2,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鳳簡字第4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2,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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