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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簡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茆怡文
  •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 原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黃素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簡字第515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王黃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為祭祀公業黃𤆬(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前於 民國105年5月18日委託原告辦理系爭祭祀公業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清理與規劃、銷售與處分等事務,兩造並約定於系爭不動產出售後,被告應按出售價格之20%給付原告勞務費(下稱系爭契約)。而系爭不動產於113年5月17日以新臺幣(下同)68,600,000元出售予訴外人陳文 清,後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即訴外人黃萬教行使優先承買權買受,並於113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原 告已完成系爭契約之受託事項,被告自應給付勞務費。又被告於系爭不動產出售後可分配之所得為544,444元,被告自 應給付勞務費108,889元予原告。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889元,及自114年4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於105年5月18日簽訂之系爭契約,依其內容第14條,已因原告未於期限內完成出售系爭不動產而確定終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顯無道理;系爭契約已逾期限,原告不得再依系爭契約對被告請求等語置辯。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曾簽立系爭契約,由被告委任原告辦理系爭不動產之清理與規劃、銷售與處分等事務,兩造並約定於系爭不動產出售後,被告應按出售價格之20%給付原告 勞務費等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為憑(本院卷第7至11 頁),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本院卷第99頁),堪信為真實。㈡惟參酌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甲方(即被告)委託(任)期限:自簽約日起算3年。但因委託事項而涉及訴訟之期間 ,則不在此限。」等語,可知系爭契約之存續期間為自簽約日起算3年,原告自應於委任期限內完成受託事務方有請求 勞務費之權利,而系爭契約係於105年5月18日簽立乙事,業經系爭契約記載明確(本院卷第11頁),又原告既自承系爭不動產於113年5月17日出售並於同年12月30日完成登記,顯見原告未在契約期限屆滿前完成受託事務,原告自不得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勞務費用。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8,889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 記 官 劉企萍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9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4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6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7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8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9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0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4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5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6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7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8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9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0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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