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簡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趙彬

  • 原告
    王暄惟
  • 被告
    黃逸平邱蕾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簡字第694號 原 告 王暄惟 被 告 黃逸平 邱蕾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33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夫妻,被告黃逸平為AIP數位家電集團( 下稱AIP家電)之負責人,負責綜理進貨、銷售等營運事宜 ;被告邱蕾因則擔任AIP家電之會計。而AIP家電以旗下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黃金林公司)等名義對外營業,並設有鼎金門市、義華門市、臺南門市等據點,對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商品,並以黃金林公司在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消費者匯款往來之主要帳戶。又黃逸平於民國107年10月間以AIP家電之資金對外投資失利,引發AIP家電營運資金缺口,致AIP家電無能力以正常方式向上游廠商購買商品轉售獲利,需向員工借款、或向員工甚至員工之友人借用信用卡刷卡支應貨款,否則資金無以為繼。詎被告明知以前述財務困窘之狀況,AIP家電隨時可能 無力支付向廠商進貨之貨款,並且無法依約給付商品予消費者,亦無力償還借貸之款項,竟計畫以低價促銷之手法,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先支付價金,消費者購買之商品,僅由庫存之商品中交付,無現貨可交付者即不予交貨,而一方面由被告以前揭向員工借款、借用信用卡刷卡暫時支應貨款之方式,營造公司仍周轉正常之外觀,並由黃逸平或AIP家電 臺南門市不知情之員工對外銷售,使原告陷於錯誤,向AIP 家電南舫店訂購商品後,分別於108年4月2日付款新臺幣( 下同)75,000元、108年4月3日付款74,530元,卻未收到商 品,造成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149,530元等語。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9,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加害人於 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援引本院113年度審訴字 第305號刑事案件卷宗所附報案及通報紀錄、訂購單、收款 證明、消費明細及發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證核對無訛。被告因上開行為,經前開刑事案件判處被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3月,有此判決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至6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 。是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依前開說明,被告既以首揭方式分工詐欺原告使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49,53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9,530元,及自113年11月28日(附民卷第9至11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居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