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簡字第782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漪
- 訴訟代理人
- 徐良一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融
- 被告
- 蔡忠賢
- 被告
- 蔡美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美華
- 兼複代理人
- 蔡潘秀鑾
- 兼複代理人
- 蔡美雯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秋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捨棄其請求(本院卷第288頁),爰依上開規定,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