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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茆怡文

  • 當事人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倫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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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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