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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2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婕妤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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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柯淨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智、黃建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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