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22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侯雅文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告
賴順德

林鋙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第17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後更正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之買賣行為,及於114年1月3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林鋙垶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4年1月3日以買賣原因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以113年鳳地字第099320號收件字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為403,647元(本院卷第81頁),至於上開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其中土地部分按114年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按最近一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本院卷第53、89頁),共計3,435,920元,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3,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42,000元/㎡×73.96㎡=3,106,320元        8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1分之1         329,600元                                          共計3,435,92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