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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5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婕妤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1,658元【本金172,158元+已結算之利息及費用10,593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466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6,9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281,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670元,尚應補繳1,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 四捨五入) 1 利息 23,538元 109年7月1日 114年5月8日 15 17,141元 2 利息 148,620元 109年7月1日 114年5月8日 11.06 79,800元 小計      96,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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