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1,658元【本金172,158元+已結算之利息及費用10,593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466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6,9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281,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670元,尚應補繳1,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 四捨五入) 1 利息 23,538元 109年7月1日 114年5月8日 15 17,141元 2 利息 148,620元 109年7月1日 114年5月8日 11.06 79,800元 小計 96,9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