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蔡承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493元【本金324,71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7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330,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4,49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324,710元 114年3月12日 114年5月15日 10 5,783元 小計 5,7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