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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婕妤

原告
蔡承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493元【本金324,71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7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330,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4,49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324,710元 114年3月12日 114年5月15日 10 5,783元 小計      5,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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