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77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婕妤

原告
張濱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瑨團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