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齊恒室內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哲
- 訴訟代理人
- 徐弘儒律師
王永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博即四方建材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王永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博即四方建材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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