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侯雅文
- 法定代理人李光哲
- 原告齊恒室內空間規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原 告 齊恒室內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哲 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律師 王永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博即四方建材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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