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457號
- 原告
- 震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岳勳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谷新世紀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1,863元【計算式:本金1,8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1,863元(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1,881,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1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