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茆怡文
- 法定代理人林岳勳
- 原告震瀚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457號 原 告 震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岳勳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谷新世紀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1,863 元【計算式:本金1,8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1,863元(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28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1,881,86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6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3,11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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