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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61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侯雅文

原告
善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俞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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