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林婕妤
- 原告曾柏森即興和美食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841號 原 告 曾柏森即興和美食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維即唯維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8,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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