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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8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婕妤

原告
曾柏森即興和美食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維即唯維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8,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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