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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863號

返還設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茆怡文

原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原告與被告黃昌岳間返還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惟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陳明裝置於高雄市○○區○

○路000號7樓建物之瓦斯計量表表號0000000號(下稱系爭計量表

)之價值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計

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計量表之價值若干,俾核定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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