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863號
- 原告
-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煌
原告與被告黃昌岳間返還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惟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陳明裝置於高雄市○○區○
○路000號7樓建物之瓦斯計量表表號0000000號(下稱系爭計量表
)之價值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計
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計量表之價值若干,俾核定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