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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917號

清償分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茆怡文

原告
車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健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宇賢間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8元【計算式:本金3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208元(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35,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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