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原小字第8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周煥庭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賢
- 被告
- 何佳璇(原名邱陳佳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95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9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