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194號
- 原告
- 梁綸格
- 被告
- 吳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之說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雖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本院仍應於本件訴訟確定後,依職權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利將來依職權向被告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