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22號
- 原告
- 林宗曄
- 被告
- 吳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合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