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319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方柏權
- 複代理人
- 楊昱宏
- 被告
- 龔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28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2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