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69號
- 原告
- 林志忠
- 被告
- 李瑋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14年度簡字第3472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6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