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87號
- 原告
- 鍾明和
- 被告
- 佘泓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100、1399號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7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鳳小字第87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100、1399號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7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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