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簡字第160號
- 原告
- 江祥裕
- 被告
- 劉佳潁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鳳簡字第16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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