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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簡字第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茆怡文

原告
陳芳淇
被告
黃莨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原告之起訴狀雖列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大寮區,惟依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其起訴前已將戶籍遷至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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