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370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趙彬

原告
顏俊明
被告
顏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區段32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與前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不動產價額,其中土地部分按民國115年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按最近一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本院卷第27至29、33頁),共計新臺幣(下同)1,597,230元(計算式:69.14平方公尺×19,500元+249,000元=1,597,2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7,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5年度鳳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