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4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楊勝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伯榮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秦伯榮、秦黃貴英、秦伯倫、秦伯勇就被繼承人秦廣居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秦黃貴英應將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塗銷。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5,663元,至於附表所示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927,183元【計算式:{(17,189×49,500×247/100,000)+633,900+973,217}×被告秦伯榮應繼分1/4=927,1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額,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遺產清單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247 2 高雄市○○區○○段○號7305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房屋) 1分之1 3 台銀鳳山分行存款973,2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