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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4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趙彬

原告
王瀚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百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因被告經本院115年度簡字第672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載,被告幫助之詐騙集團係以網際網路傳播,對包含原告在內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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