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521號
- 原告
- 蔡勝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碧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示,被告幫助之詐騙集團係透過LINE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對包含本件原告在內之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