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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趙彬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馮志強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5元(含本金141,057元,

及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7日之利息3,5

94元、違約金3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

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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