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5年度鳳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趙彬
- 法定代理人吳昕紘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8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騰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17,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外,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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