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256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盧怡薰
- 被告
- 全路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佳紋
- 被告
-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73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