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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小字第3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茆怡文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告
林河庭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8日14時3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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