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小字第300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翠梅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益
- 被告
- 林河庭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8日14時3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鳳小字第300號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8日14時3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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