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312號
- 原告
-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蘇其昌
- 被告
- 陳昱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500元,及其中新臺幣9,000元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其中新臺幣40,500元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