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33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政
- 訴訟代理人
- 顏廷勳
- 被告
- 陳嘉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8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7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