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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簡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趙彬

上 訴 人即

被告
陳宥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玥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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