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宥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玥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鳳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玥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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