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簡字第8號
- 原告
- 陳芳淇
- 被告
- 黃莨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原告之起訴狀雖列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大寮區,惟依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其起訴前已將戶籍遷至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