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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26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趙彬

原告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云通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2,71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7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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