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265號
- 原告
-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經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云通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2,71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7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