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425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茆怡文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被告
樊元珩

樊元琪

樊元瓏

樊元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而家事事件法第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謂:為貫徹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家事調解事件)專業處理之精神,爰於本條明定家事事件之事務管轄法院等語,足認該條係依事件性質而定管轄誰屬之事務管轄規定,具有專屬管轄之性質。再按因遺產分割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文。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對於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故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代位人即債務人A0000000003、A0000000004、A0000000005、A0000000006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並以變價分割之方式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為被代位人林性龍、林佳恩、林佳莉、林佳欣對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至民法第242條之代位規定,僅係當事人適格及法定訴訟擔當之明文,要與訴訟標的之認定無關。是本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丙類「遺產分割」家事事件;又本件遺產即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在地均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是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6分之1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 公同共有6分之1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5年度鳳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