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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4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趙彬

原告
林品彤(原名林媗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意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然因被告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車手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根據前揭系爭判決內容所載,上開詐欺集團係以網際網路傳播,對原告散佈虛假之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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