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45號
- 原告
- 劉吳金花(劉揮璋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劉翰林(劉揮璋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黃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吳金花、劉翰林為原告劉揮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劉揮璋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5年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吳金花、劉翰林,均未據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以劉吳金花、劉翰林為劉揮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又劉吳金花、劉翰林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劉吳金花、劉翰林為劉揮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